2025-04-11 人阅读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近日,吉林省民政厅出台《“僵尸型”社会组织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的政策依据、处置原则、一般程序、整治时限和保障措施,为常态化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提供政策遵循。
《工作指引》明确,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分限期整改、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4种整治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进行限期整改的,由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出具《限期整改文书》,明确限期整改要求及时限。社会组织整改期间,民政部门应对社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调度、跟踪和问效。进行注销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协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进行撤销登记和吊销登记证书的,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的程序进行办理。
《工作指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调配相应力量,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常态化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清理整治工作。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按工作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治理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田伟毅)
来源:中国社会报